大家好,歡迎來到久違的「小研究」 a.k.a. 「我很好奇」系列!如標題所言,本文要探討的便是犯罪中的竊盜。這個構想是怎麼來的呢?很簡單,一切始於我與一位大學朋友的聊天談話,我們簡單地從台灣的治安問題,聊到了國外的治安問題。我們聊到了「扒手」,也就是小偷、竊賊這類人。他提到多年前去往美國度假時,導遊說道:「歷史愈悠久的國家,小偷愈多」。這句話確實與我們印象中的歐洲相符,小偷、扒手處處有,甚至還有相關的笑話、電影來調侃。不經讓我好奇,這究竟是真的還是假的呢?會不會一切都是刻板印象呢?
今天,我會帶著大家看看歷年來的數據統計,來一探真相!
首先,讓我們先認識一下這幾種罪
在正式進入探討環節前,大家得先來認識這三種罪:竊盜罪、搶奪罪、強盜罪。
- 竊盜罪:
- 有哪些種類:
- 普通竊盜罪: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違法去竊取他人「動產(錢財、物品),或竊佔他人不動產的人。
- 加重竊盜罪:當犯前條第1項、第2項的罪,還剛好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情形的人:
-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、船艦或隱藏在這些地方裡面犯案。
- 毀越門窗、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犯案。
- 攜帶兇器犯案。
- 結夥3人以上犯案。
- 趁著火災、水災或其他災害發生之際犯案。
- 在車站、港埠、航空站或其他供水、陸、空公眾運輸的舟、車、航空機內犯案。
- 親屬竊盜罪
- 如何判斷?
- 客觀
- 有「竊取」的行為: 當沒有經過他人同意,任意取得他人的財物,並佔為己有或給第三人,就符合竊取行為。
- 竊取他人的「財產」: 財產又分成動產及不動產,如果被竊取的東西是他人持有的「錢財、物品」等動產,就符合第320條第1項;如果是不動產,例如房屋等,就符合第2項。
- 主觀
- 有占為己有的不法意圖: 明明知道那項物品不屬於自己,沒有權力得到,但還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或私利而拿走並持有,構成這要件。
- 心態故意: 知道私自拿走他人財物會犯法,但仍然有意識的這麼做了,就是故意。
- 客觀
- 有哪些種類:
- 搶奪罪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,至使不能抗拒,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。
- 強盜罪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。 所謂搶奪,是指用不法的手段,乘人來不及抗拒之際,奪取他人之財物。
為何需要認識這三種罪別呢?原因有二:
- 中文檔案的紀錄多把搶奪罪、強盜罪納入偷竊罪中,我推測是這樣數據統計比較省事
- 我看了一些判案,趁人不注意或使人無法抗拒之時,搶走他人東西被稱為搶奪罪。那如果是「覺得『可能』有異樣,但當時在忙」,而東西被搶走,這樣在法律上會被定義成……?。(這點我需要懂法律的朋友告訴我)
再來,我們得先定義「年份」要從何開始
年份定義的問題比較麻煩,我們這邊從簡:有明確歷史記載此處有國家成立且此國一直延續至今,即為此國國齡。
舉例: 2021/04/15 TillMac 國宣布獨立,且其榮景一路持續至 2050 年,那 $2050-2021 = 29$ , 29 即為 TillMac 國之國齡。
所以等等大家會看到北歐幾國存在的時間十分的長遠,還請大家不要太訝異。
正式開始: 2010 ~ 2017 主要國家竊盜案類(含偷竊罪、搶奪罪、強盜罪),每十萬人中的犯罪件數
在開始參考前,我想提醒大家會被記錄上的一定都是有「報警」,實際上可能存在沒有通知警方的偷竊案。
事不遲疑,我們以內政部警政署提供的主要國家全般刑案做數據參考,翻到第九頁的「主要國家竊盜案類」,可看到以下此圖:
除了印度、南非外,其他國家基本上整體竊盜案累犯罪率皆呈下降趨勢。
我們藉由上方表格,參考 2014 年的數據(因為 22 個國家皆有此年的偷竊案類犯罪率統計),可以發現「確實」國齡愈長遠的國家擁有較高的偷竊案類犯罪率。在這 22 個國家中,每十萬人中的犯罪件數低於 1,000 件的國家,多是國齡 100 年以下的國家,只有三個國家國齡大於 100 年。
以 2017 年的數據來看,亦如是。偷竊案類犯罪率低於 1,000 的國家,只有兩國國齡高於 100 年。
我們遺漏掉了甚麼呢?
讀到這裡大家可能產生了些許疑惑:那些國家在成立之前就有住民,而那些住民必定也有法律存在,受到一定的約束,何況西元前一千七百五十年的漢摩拉比法典早就寫下來「偷竊者要施以重刑」,總不可能其他地區晚幾千年才有相同的認知吧!退一步說,縱使國家成立後,也存在很多變因,如:大量外移人口、文化改變……等,對吧!
是的,各位的疑惑、想法都正確,現在小弟我就會把其他「已知」影響著各地方犯罪率的因素列出來:
- 地區的經濟因素
- 失業率
- 工作性質
- 地區的地理位置:是否龍蛇雜處?
- 東西的重要與否:倘若今天被扒手摸走的只是個用來裝發票的錢包,我想大家不太可能跑去報警,甚至懷疑是自己弄丟。
- 當地執法單位的態度,影響了案件登記與否:有些地方的執法單位對這種案件愛理不理;有些地方則嚴正以待。當執法單位不願意受理時,則紀錄便會失準。
- 法律的判定準則:各地區的法律解釋、條文不同。
相關性與因果關係:確定性因果關係與希爾準則
以上的資料我們只能得知:
- 國家成立多久與犯罪率有正相關
- 不只有國家成立多久影響了犯罪率
那我們能否把國家成立多久單獨抓出來,驗證其是否與偷竊類犯罪率存在因果關係呢?
確定性因果關係:要得出 X 導致 Y 成立,則須符合以下三大要素:
- X 發生在 Y 之前
- 若 X 不發生則 Y 也不發生
- 若 X 發生則 Y 一定發生
我們一個一個思考、檢查:
- 縱使今天沒有國家,人類是否會偷竊?
- 若沒有國家的存在,則沒有人會偷竊?
- 若有國家的存在,則一定有人偷竊?
不曉得大家怎麼想,那我們再退一步,把「國家成立多久」界定為「只會增加竊盜案類發生的機率」、不一定會百分百導致其成立的「機率性因果關係」。
希爾準則的一、二、三、五準則:
一、時序性:如果 X 導致Y,那 X 一定發生在Y之前。
二、強度:觀察一個 X 對 Y 的影響有多強。
三、一致性:即兩件事件的相關性在不同情況之下都會出現。
五、可逆性:即 X 不發生則 Y 不會發生
- 時序性:縱使今天沒有國家,人類是否會偷竊?
- 強度:還有其他影響犯罪率的因素嗎?
- 一致性:偷竊行為會不會也在沒有國家的時候出現?
- 可逆性:沒有國家,就不會有偷竊行為?
我想,這些思考與各位的回應,帶來了答案。
結論: Yes But Actually No ,有相關性但沒有因果關係(還是可能有一點點?)
是的,我們確實可以從上述的資料說出「歷史愈悠久的國家,偷竊案類犯罪率愈高」,但我們不能說「沒有國家,就不會有偷竊類的犯罪發生」這樣的話。實際上真正影響犯罪的原因千千百百種,國家確實是影響的因素之一,但國家成立多久,顯然不是最主要影響竊盜類犯罪的原因。
之所以這樣說,我是從「歐洲有很多古蹟」一事思考到的:有古蹟的地方就會吸引觀光客,再加上其他因素,如:當地警察懶得偵辦外國旅客的竊案……等,不就會增加扒手偷竊的機率嗎?
當然,我這樣說也只是純憑臆測,個人認為真正對偷竊類犯罪影響較大的因素,會是「是否有穩定的工作」與「受過良好教育」二者。當人有穩定的工作,即更好的賺錢、生活方式,必然不用靠著偷竊這類高風險方式維生;當我們受到良好教育,必定了解到此類行為是高風險行為,會犯法的,必然不會倚賴此行為過活;同時,良好的教育亦會協助我們找到好的、穩定的工作。